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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南昌农商行1100万贷款获刑 自辩是该银行股东

2021-01-26 10:06:09 来源: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名男子伙同他人骗取南昌农商银行贷款110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其他徒刑4年。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万某,男,1968年出生,原系江西省南昌市xxx村委会主任。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前后,被告人万某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贷款材料,向南昌农村商业银行青山湖支行(原名分别为南昌市洪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山湖信用社、南昌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以下均简称南昌农商行青山湖支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期限二年。

  2010年8月,该贷款到期,被告人万某借用过桥资金偿还了贷款本息。同时,万某同辛某强又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向南昌农商行青山湖支行贷款人民币1100万元,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2年8月,第二次贷款到期,被告人万某再次借用过桥资金偿还了贷款本息。同年9月,万某提供虚假的棉纱购销合同等材料,与辛某强伪造印章,向南昌农商行青山湖支行贷款取得人民币1100万元,即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此后,万某仅偿还部分本息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1月5日,南昌农商行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万某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22.46万元,贷款利息人民币1.73万元。

  据万某供述,自己是南昌农商银行的股东(持有南昌农商银行内部300万股的股权),2014年该笔贷款最后一次到期时,因辛某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无法归还全部贷款,后将1100万元的债权卖给翁某。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100万元,未还贷款本金1022.4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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