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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吨废油泥被无害化处理 山东宁津:办结一起公益诉讼案

2020-05-10 11:31:36 来源:
 
  图为危险废油泥处置现场 

  正义网电(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高忠祥 时立军)日前,在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检察官和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宁津分局工作人员的共同监督下,存放于该县嘉诚石油清污有限公司(下称“嘉诚公司”)院内的14吨废油泥被运送至德州正朔环保公司作无害化处理。至此,这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圆满办结。

  2016年12月,宁津县嘉诚公司与山东乾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作生产经营协议书,合作进行废油泥回收处理以及生产燃料油。2019年2月,有群众举报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掩埋废油泥污染环境。宁津县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院内有一处填埋坑,从坑中挖掘出的废油泥填埋物有14.269吨,装袋301袋。后经专业检测,这些废油泥石油溶剂含量为99700mg/kg,属于危险废物,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2019年5月31日,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将嘉诚公司负责人李某批准逮捕。

  宁津县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发现,非法掩埋的废油泥仍未得到妥善处理,被封存在嘉诚公司石油厂区内,对周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威胁。于是,该院立即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确定依法处置非法掩埋油泥所需费用,该院委托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出具《危险废物处置报价单》,明确涉案油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为4.9万余元。

  2019年9月4日,宁津县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同时,又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承担处置危险废物的民事责任。法庭上,李某当庭认罪认罚,并交纳全部废油泥处置费用。后经法院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在李某羁押期间,其合法经营的嘉诚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其家人及公司工人迫切希望公司能够复工复产,向宁津县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宁津县检察院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企业工人意见,评估了李某的羁押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并听取案件承办检察官意见,证实其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且以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检察院向德州市看守所调取李某在押期间表现,证实他在押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李某无继续羁押必要,遂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李某的企业逐渐步入了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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