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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划“红线”信托消金业务还有多大空间?

2020-08-29 09:57:06 来源: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宣布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变,这对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冲击几何?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部分信托公司也在研究相关规定对其消费金融业务的影响。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该规定调整后会对供给侧造成挤出效应,原有的客户分层体系受到了冲击,经受不住冲击的参与主体会选择退出市场。

  不过,相关业务并不是没有发展空间。该人士称,要综合考虑客群情况、风险成本及自身的获客实力、风控能力等方面。将这几个方面综合考量,才能开展相应的消费金融业务。

  信托消金业务受冲击

  据统计,目前行业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六成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其中,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航信托有“消金四大信托”之称。另外,首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中信消金已在去年开业。

  截至目前,个别信托公司消金业务规模已达数千亿,业务规模在百亿量级的公司也不是少数。

  不过,某南方地区信托公司合规部门人士告诉记者,消金业务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利并不算厚,特别是助贷模式中作为资金提供方,只能靠走量;而如果想自己搭建系统并参与客户筛选,更要在经过运营调试上量了之后才能看到一定的收益。“这一块,行业多年来坚持研究开发的公司并不多,数得过来”。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新红线”可能给信托公司相关业务带来什么样的冲击呢?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如果在消金业务中扮演的只是资金方的角色,其实不会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对于通过申请消费金融牌照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则和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受到的影响一样。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则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称,新的规定下,信托消费金融的发展空间会有所收窄,会主动放弃掉资质不佳的客群,转而争抢和发掘较为优质的资源。

  金融机构利率下行成趋势

  在黄大智看来,尽管理论上讲,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适用于金融借贷行为,但在很多的地方法院判例中,都会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就是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不应该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

  “因此基本上可以确定,后续持牌金融机构的产品,也会参考LPR4倍这样一个界线,超出这个线的产品可能会逐渐压降。”黄大智补充道,利率上限的下调必然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还包括风控策略、经营模式等。

  根据目前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司法保护上限降至15.4%。而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多家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的很多贷款产品利率都已“超线”。例如,某头部消费金融公司App显示,该公司消费贷、随心贷等产品的年贷款利率为16%至24%不等。再比如,不少银行的信用卡透支取现利息按万分之五计算,即达到年化18.25%,均远高于目前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苏筱芮告诉记者,目前业内已达成的一项初步共识是,除了民间借贷,持牌金融机构也或多或少受到相关影响。“业界继续探讨的方向也出现了一些细化,比如利率口径是IRR还是APR,还款方式是一次还本付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还是等额本息等”。

  多位受访者认为,很多具体情况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有待进一步讨论和研究。

  黄大智直言,消费金融这个领域参与主体众多,除了信托公司之外,还有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贷公司等。比如,还涉及到小贷公司是否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等问题,可以说里面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消金业务未来怎么玩

  “总的来看,该规定调整之前,信贷市场总体而言供给丰富、层次分明;调整后会对供给侧造成挤出效应,原有的客户分层体系受到了冲击,经受不住冲击的参与主体会选择退出市场。”苏筱芮对记者分析。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信托消费金融业务是否还有发展空间?其参与模式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

  黄大智认为,肯定是存在发展空间的,但是可能要综合考虑到客群情况、风险成本及自身的获客实力、风控能力等方面。将这几个方面综合考量,才能开展相应的消费金融业务。

  据黄大智介绍,每一个消费金融业务主体所具有的优势是不同的。如果说在场景方面比较强,获客成本很低,同时也能拿到低成本的资金,风控策略也不错,这几方面都控制得比较好的情况下,即便说低于LPR 4倍的利率,还是有很大获利空间的。因此,并不是说没有发展空间。

  谈到信托公司未来可能的参与模式,黄大智指出,或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假如未来消费金融业务就按照LPR 4倍这个上线去展开,那信托公司其实不太具有资金成本方面的优势,助贷模式就很难行得通,在获利空间方面有很大劣势”。

  “因此,信托公司纯粹作为资金方的模式,很有可能较难持续。”黄大智补充道。

  上述南方地区信托公司合规部门人士告诉记者,目前部分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已开始从“To B”向“To C”转变,建立相关系统,将从助贷机构推过来的客户再次进行筛选,而不是完全将风控外包。

  不过,该人士也坦言,对于此前未参与进消金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现阶段已不再是进入的好时机。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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