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
会议分析了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2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会议强调,要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对原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自2022年施行。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是银保监会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科学性、有效性的全面提升。
安联资管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刘梦泽认为,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坚持以风险实质为计量基础,对投资资产相关的风险采用穿透监管,充分体现了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导向性。近年来,在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保险资金运用环境复杂而极富挑战。规则Ⅱ的发布,对于行业资产端实际风险的计量、监控以及引导行业开展积极的风险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0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实际资本为4.9万亿元,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3%、219.3%和298.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4.2%、136.6%和267.5%。
银保监会认为,从一季度实施情况看,规则Ⅱ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夯实了行业资本质量,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刘梦泽分析,从第一季度各公司披露的数据看,行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稳定,但结构性区别较大,资产负债管理好的公司偿付能力上升,反之偿付能力下降,行业对此已有充分预期。各保险公司也在根据规则Ⅱ积极优化业务结构和投资结构,着力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
对于未来如何提升保险公司资本管理能力,业内人士指出,规则Ⅱ下,保险业务的结构和规模、利润的累积和分配、资本的需求和消耗环环相扣,保险公司要加强未来业务发展与资本消耗、留存利益与股东分红等资本规划方面的研究筹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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