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2020-04-27 11: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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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省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统一部署,山东省烟台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
此前,山东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在此基础上,三部门近日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要求“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
按照上述计算规则,烟台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了阶段性降低:企业原缴纳费率为7.8%,2020年2月降为6.3%,3-6月降为5.3%,7-12月降为6.8%;灵活就业人员原缴纳费率为5.6%,2020年2月降为4.8%,3-6月降为3.8%,7-12月降为4.6%;机关事业单位原缴纳费率为7.3%,2020年2月为7.3%,3-12月降为6.3%。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原费率。
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全年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前的欠费及预缴2021年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另外,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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